能源局人士称民企有望获准进口原油 细则已草拟
发布时间:2012-6-3 10:39:59 阅读:10081次
继交通部等六部委出台“新36条”实施细则,民间资本近期将在石油石化领域迎来重大*策利好。
“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出台适度放开原油进口限制等利于民资准入的*策文件,其中包括允许民营企业参与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配额的申请与分配,借以促进经营主体的多元化。”日前,一位接近国家能源局、参与该*策研究制定的专家向《华夏时报》记者独家透露。
耐人寻味的是,5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等签署西气东输三线工程项目投资人合作框架协议,开创了全民资本投资于大型央企国家重点项目的新模式,这也标志着石油石化领域对全民资本及民营资本的开放迈出重要一步。
或许,这一步仅仅是个开始。
利好民资
据悉,城市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由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起,集中代表民间多方出资人利益,各民间资本均可通过该平台进入中石油等能源基础设施领域。此次西气东输三线项目不仅引入了大量民营企业的资金,还吸引了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募集的私人理财资金进入,同享收益,共担风险,体现了国有项目全民共享。
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廖永远表示,此次合作后,中石油将继续探索,积极为所有有兴趣进入的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引导国有和民营资本共同参与。
但现实是,石油石化行业被“石化双雄”长期垄断。本报记者从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分会了解到,目前我国只有中石油和中石化有原油进口权,中石化公司只有原油进口代理权,而地方炼化企业都不能进口原油。
以山东为例,2010年山东地方炼厂企业全年实际加工原油2400万吨,但国家分配的原油配置指标仅有179.3万吨,国产原油给地方炼厂的配置计划指标很少,无法满足地方炼厂的加工需要。
“目前,地方炼化企业没有勘探开采业务,只能局限于中游炼制环节,地方炼厂缺少成品油市场销售权,销售终端建设不起来,销售渠道也不畅,这些都直接限制了地方炼化企业的发展空间。”山东地方炼厂企业的一位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
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数月的调查研究,并且草拟了适度放开原油进口限制的细则措施。
据上述参与*策制定的专家透露,即将公布的文件要求允许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原油进口后在市场上流通,供应地方炼化企业自主加工和销售。他还说,在讨论过程中,甚至有人士建议取消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原油进口要由国有石油集团统一销售和供应炼厂的规定,“但该规定最终能不能出现在正式的条文中还不确定。”
也有企业反映,石油产业链的增值环节在终端,大型石油公司产业链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不但销售自身生产的油品,而且从事大量油品贸易,在终端环节中获取高额利润。
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民营企业。而逐步开放下游业务将是大势所趋,上述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有关部门将制定*策,在发挥大型国有石油企业的骨干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民营资本进入成品油批发领域,这其中包括,加快取消原有炼厂分配制度和定价审批制度,还有就是允许有资质的民企和国企在批发和零售市场上自由竞争。
重在落实
石油石化领域的开放,只是能源局的一项工作。记者还了解到,此外,能源局还正在制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细则。
这也得到了业内人士的证实。“国资委正研究部分能源领域允许民资进入的细则。”5月30日,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张汉亚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他还向记者透露,从45个部门已落实的分工来看,下一步最有可能的是工信部研究出台放宽电信和部分制造业领域。
事实上,打破垄断又岂非难事。
国务院于2010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但规定颁布近两年来,由于一直没有实施细则,实际上对民间投资准入存在着无形的限制并导致其难以进入,民间投资并未突破层层“弹簧门”、“玻璃门”,在一些重要领域进展甚微。
今年的*工作报告明确表示,2012年要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策措施,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随后,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表示,国务院各个相关部门都要确保在今年上半年出台“新36条”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稳增长的重要关头,“出台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对扩大内需有直接推动。”国家发改委人士说。而随着“上半年”时限的临近,交通部、铁道部、卫生部、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六部委相继出台“新36条”实施细则,为稳增长加码。
“更多的部委出台条文细则是个好现象,可喜可贺,有些条款也放宽了很多,但问题是,有些部门是真欢迎民资还是假欢迎?各部门是真心想这么干,还是迫于上面的压力,或者是稳增长的权宜之计?还要看以后实施的效果。”张汉亚称。